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实现建筑起重机械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州市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顶升)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业务实行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上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起重机械板块设置
平台起重机械板块由设备备案、设备注销、设备安装、设备检测、设备使用、设备顶升、设备延期、设备拆卸、设备查询9个功能模块组成。
二、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变更
(一)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产权单位需在平台注册账号,完善企业信息,通过平台在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产权备案办理完成设备将被赋予唯一的产权备案编号,产权单位可通过平台查询并到备案机关领取产权备案证书。
(二)已办理产权备案和少数县(市、区)在住建部门以外办理产权备案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及时将备案信息上传至平台。德州以外备案的起重机械进入我市后无需办理临时备案,产权单位安装前应将起重机械备案信息上传至平台。
(三)起重机械有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起重机械产权变更应先办理产权注销,再办理产权备案,重新出具产权备案证书。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告知
(一)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需在平台注册账号,完善企业信息,并录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和起重机械安拆工、信号工、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平台对录入的特种作业人员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员方可网上申请安拆和顶升作业。人员信息保存至平台基础数据库中,再次安拆作业无需重复录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到期后作业资格自动终止,安装单位应及时办理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延期。
(二)安装单位安装(拆卸、顶升)专项施工方案、人员名单、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前2个工作日通过平台向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监督机构)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告知。办理告知时应上传安拆和顶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司索信号工和电工等人员信息。其中,每台塔机和升降机分别至少配备不少于4名和3名安装拆卸工,司机、司索信号工、电工各不少于1人。告知录入时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在平台基础数据库中选取,未录入平台或录入平台审核不通过人员无法从事安拆和顶升作业。
(三)安装单位在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现场作业,作业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告知监督机构。现场作业时告知登记人员应到岗履职和参加作业活动,如有人员变更应由安装单位在作业前办理变更手续,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核查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人员资格证书,旁站监督作业全过程。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作业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及时上传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作业完成以及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影像资料,作业人员如有变更,还需上传变更手续。拆卸作业完成且影像资料上传后,平台同步注销相应使用登记证书,未上传影像资料,平台默认该起重机械仍在使用中,无法安装于其他工程。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二)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前,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需在平台注册账号,完善企业信息,并录入管理人员和起重机械使用中司机和司索信号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每台塔机至少配备1名司索信号工,塔机和升降机司机配备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每台起重机械司机、司索信号工应固定,不得跨项目作业。使用人员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在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三)使用单位将安装验收资料、检测报告等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所需资料上传至平台。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平台将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使用单位可在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加盖电子公章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
(四)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以下情形再次检测:塔机前一次检测后使用期满1年;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使用期满1年。使用单位应将相关检测报告及时上传平台“设备检测”模块。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实现起重机械相关业务平台办理是推动起重机械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就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建设项目起重机械产权、出租、安装、使用和监理单位的宣贯和指导工作。
(二)未在平台办理产权备案或录入产权备案信息的起重机械和未在平台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告知、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不颁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不得使用。
(三)各参建单位对上传平台影像资料、填写内容和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上传影像资料均应备注时间、地点等水印信息,上传资料应为原件扫描件或加盖上传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且有复印人签字。
(四)特种作业人员用工单位如有变化,应及时在平台企业及项目管理板块“人员信息”模块中的人员调动申请栏目中提交原单位解聘证明和新单位用工合同或社保,否则该人员无法继续从业。
(五)各参建单位可在平台起重机械备案管理菜单“设备查询”模块中查询到备案设备安装拆卸、使用、检测、顶升次数信息。
(六)各县(市、区)监督机构收到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登记等业务申请后,应严格在办理期限内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予退回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各县(市、区)监督机构要加强起重机械相关业务网上办理的监督检查,对未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和使用登记的责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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