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部):
现将《德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8日
德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职责负责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工地)的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安全文明工地的申请、培育、核查、过程管理和资料报送等工作。申请、资料报送使用德州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网上办理。
对项目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依据《德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负责项目日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安全文明工地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评办法》等文件部署要求进行培育。
第四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全程培育、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报培育,不限数量,不收费用,鼓励参与。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五条 申请培育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应达到以下规模标准:
(一)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
(二)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联合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
(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效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工程,经属地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申请培育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二)工程建设规模达到第五条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已录入市平台;
(三)施工企业确定安全文明工地创建目标,编制创建方案。
第三章 申请与培育
第七条 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向考评主体提出培育申请,并提交培育申请书(附件1、附件2)和培育方案。
考评主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列为培育对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八条 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应在工地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德州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培育公示牌》(附件3),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培育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可只设置《山东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培育公示牌》。
第九条 考评主体应结合日常监督和标准化考评工作,对市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进行指导,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
第十条 列入培育对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育资格:
(一)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不良事件的;
(二)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未尽职履责,情形严重的;
(四)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检查标准>的通知》中《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检查标准》检查不合格的;
(五)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使用列入国家、省限制、淘汰目录的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自评或弄虚作假的;
(七)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八)未按规定开展智慧化工地建设或建设不达标准的;
(九)未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或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存在其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完成总工程量的50%至80%期间,施工单位可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市安全文明工地核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复核申请(附件4);
2.《考评办法》3.4条2~5项所列资料;
考评主体对申请核查的培育对象进行现场核查,达到以下条件的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核:
(一)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料齐全有效,考评主体对项目阶段性考评达到“优良”等级;
(二)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智慧工地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先进工艺应用、安全工法创建、安全标准制定、建筑垃圾源头管控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
(三)参建各方守法守规,信用良好;
(四)不存有第十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考评主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荐市安全文明工地时,应提交《德州市安全文明工地推荐汇总表》(附件5)及以下资料:
1.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培育申请书和培育方案;
2.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提交和形成的全套资料;
3.创建报告(附图片)。
4.项目考评主体按照《考评办法》4.3条至4.6条考评所形成的考评资料等。
第十三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分为“标准化工地”和“示范工地”两个等级,“示范工地”优于“标准化工地”。
第十四条 考评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的可推荐为标准化工地,95分及以上的可推荐为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十五条 考评主体每年4月、9月分两批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5月、10月组织专家两次现场复核。标准化工地按50%比例抽查,示范工地原则上全数检查。复核后,符合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官网公示。
第十六条 考评主体应于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已终止施工安全监督项目的标准化考评结论资料(《考评办法》附表6、附表7等)和《德州市安全文明工地确认汇总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为“优良”,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12月公布为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市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评主体应鼓励本地区在建工程施工企业积极申请培育市安全文明工地,加大指导力度。培育市安全文明工地情况将作为对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公布为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创优奖励等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参建单位,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鼓励其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评优评奖。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或现场复核、核查不合格的,取消市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已公布为市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考评主体应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撤销,按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件1:培育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请书(一).docx
附件2:培育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请书(二).docx
附件3:德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培育公示牌.docx
附件4:德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复核申请.docx
附件5:德州市安全文明工地推荐汇总表.docx
附件6:德州市安全文明工地确认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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